当前位置:首页—— 杂文评论

杂文评论

有钱人蒙冤后的贡献(四)
作者:进生  发布日期:2013-08-11 02:00:00  浏览次数:2057
分享到:

       例子从来不是证据,但连成串的独立举证可以展现出一种极可能延续下去的倾向,或者,还可以将它们按某种逻辑排出一种顺序发展的链条,显示出这些离散的事件暗藏着的是一种自有其规律的社会现象。

       下面就是另一个例子。
       这是一个小镇上曾经的有钱家族,但不是生活在大上海,而是在湖南。时间要退回近20年了。
        以下我利用当年南都记者的报道,但仅保留对案情的事实交代,删去原报导中的记者个人情绪化的解读。否则篇幅过大。
       “陈美元,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人。1950年末转业至酉港镇供销社担任会计,与本地女子童碧秀结婚,生养5个子女。  陈东红(其长子)改革开放伊始,他带领弟妹(陈向平、陈建勇、陈盛玲、小妹陈向一)在街上租下两间茅屋做服装生意,成为当地最早的一批万元户。为发展,他们向镇政府提出申请,为5人各批一间宅基地,并要求建在一起。1987年陈家5间房屋落成,每间3层(含地下室),商住两用。”
  “1990年,在陈美元主持下,五兄妹分家析产,每人各分一间房屋。全家人都在《房屋划分书》签字,并到酉港镇司法所加盖公章。次年,酉港镇城建站给陈美元发了一张房产证【汉房字N O 0011139号】。他记得很清楚:“证发在我本人手上,户主是我的名字。”
  “接到房产证后,陈美元没有找酉港镇城建站反映,5个子女已经分家析产。他说:“当时没考虑这些事,我只认为我是一家之主,房产证只是一个代表。”这为家族后来的变故埋下伏笔。”
  “陈家五兄妹张罗的商场,成为酉港镇最大的卖场。“除了日用小百货、服装、五金等,还包括电视机、洗衣机等。”当地居民说,陈家五兄妹生意越做越大,很多外地人过来参观学习。”
       从1989年开始,陈东红背着父母及弟妹,将实际属于全家族的房产作为抵押品,先后3次向酉港信用社贷款,并将写着父亲名字的N O 0011139号房产证交予酉港信用社收管。”
  “1994年,陈东红贷款从四川购回5台点焊机,价值16.5万元。不料,在运往常德市区交易的途中,被一群不明身份人士抢走。他不能到期还贷。”
  “1995年10月22日,酉港信用社向汉寿县法院提交起诉状:请求强制收回陈东红借款时作为抵押的房屋。第二天,汉寿县法院民事判决:对酉港信用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1996年10月16日,汉寿县法院强制执行陈东红财产。3辆警车、十多名法院执行人员到场.
       “执行人员将强制迁出房屋公告贴满5间房屋,遭到陈美元和小女儿陈向一的反对,两人认为只应贴在陈东红的门面上,随即一群法官对两人拳脚相加,两人被倒拖上警车,铐起就打、商场里十多万的东西也弄不见了。
  陈美元及陈向一被汉寿县法院以“阻碍执行公务,擅自撕毁人民法院公告”名义拘留。二人均称,当天在前往拘留所途中,遭到执行人员毒打和恐吓,让他们早日签字同意搬出房屋“不要不识时务。”
  “3天后,陈美元签字。陈家6户18人搬家,开始流离失所。后来,陈东红夫妇离婚,儿子辍学。”
  这个有钱的家族的落败,像是因为老大的想更富,低估了生活中还会有意外事件发生带来的风险,同时把属于自己弟妹的房产不经同意取抵押贷款结果而把全家族拖进了深渊。
       在这个过程中,汉寿县法院接受了酉港信用社提交的起诉状:迅即依法判决:对酉港信用社诉讼请求予以支持。最多是执行中执法粗暴。
       之后15年,陈家四个弟妹就为了自己大哥私自作主拿他们的房产证作抵押而惨遭变故,一直向法院申述,明明是五个人的房产,怎能判给大哥一人抵债?即便如此,房产证上明明是他们父亲的名字,不是大哥陈东红,全家族的房产怎能判给大哥一人去抵债?这是什么法律?
张皇失措的一家人只是到了后来才发现房产证上的名字居然是长子的名字,不是父亲的名字。而且有明显改动的痕迹。
汉寿县法院坚持这样的N O 0011139号房产证具有法律效力。
       谁涂改了房产证?



评论专区

瑞门2014-11-20发表
无法无天的人立国。有法有天的的人破家。原因:法无定法,天也不天。
  • 用户名: 电子邮件:
  • 评  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