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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嫌文明和回避制度
作者:林别卓  发布日期:2016-07-21 10:05:10  浏览次数:2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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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中国早于临时仲裁法庭(2016年7月12日)对南海仲裁案作出“判决”之前就已经强烈表示“不参与、不接受”呢?这不是因为中国人高傲难缠,而是因为仲裁庭事先违背了海洋仲裁法的程序正义,受理了由菲律宾单方面提起仲裁的本不属于仲裁庭管辖的南海诸岛的主权归属和海洋画界问题,也是因为中国人的历史文化基因深厚,早就洞察出他们不避嫌、不回避的葫芦里装的什么药。

何谓避嫌呢?避嫌就是避免嫌疑。早在两千年前的汉代,<乐府诗集 . 君子行>一书中就写道:“君子防未然,不处嫌疑间。瓜间不纳履,李下不整冠。”就是说,走进别人的瓜田里时不要弯下身去拔鞋跟,以免有人嫌疑你是在偷瓜;经过别人的李树底下时不要去整帽子,以免有人嫌疑你是在偷摘李子。著名的成语“瓜田李下”便由此而来。瓜田李下比喻容易引起嫌疑的场合,告诫人们要注意避嫌。在人类文明的发展中,逐渐产生了荣耻观念,比如以光明正大为荣、以阴谋诡计为耻。避嫌是一种坦荡和磊落的文明行为,也必然值得人们以之为荣的。后来随着社会的进步,避嫌文明又发展为回避制度。中国为防止官员徇私而建立的回避制度古已有之。清代学者赵翼认为“亲族回避,起于后汉”。比如规定文官不得在本籍本乡任职,在同一地区有亲属的任职者应当调离。科举考试问世之后,为防止主考官作弊而建立的回避制度更是严厉和苛刻。如清代规定,凡乡试、会试之主考官,其亲属弟子不得入试。道光丁未年会试时,山东人孔庆期为考官,其孔氏宗族回避者达数十人之多。

司法上的回避制度是文化上、道德上和社会礼仪上回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直至现代已经日臻完善,是世界各国诉讼法普遍确立的一项诉讼制度。回避的概念是司法人员因与案件或案件当事人有某种特殊关系而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建立回避制度的目的是防止徇私舞弊或发生偏见,以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审理,避免错判误判。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察人员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不参加与本人有利害关系的案件的审判、检察或侦察,不得参与本案的审理活动或诉讼活动。回避的方式有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两种。回避的理由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在法定范围内的人员如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者,应当回避。

南海仲裁案临时仲裁法庭庭长柳井俊二(日籍)先生,是应当回避而不作回避之人。

其一是不回避“披着法律外衣”之嫌疑。2005年他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的法官,却又在2007年出任日本首相安倍晋三设立的私人咨询机构“安全法制基础再构筑恳谈会”主席,积极策划重新解释宪法,解禁集体自卫权,是鹰派的右翼政客。

其二是不回避“反华”之嫌疑。2011年他出任国际海洋法法庭庭长,曾公开阐述政治立场,认为日本的岛屿受到威胁,需要强化武力等多方面来保障安全,针对中国和韩国的意图相当明显。

其三是不回避“偏袒军事盟友”之嫌疑。南海诸岛自古以来是中国领土,二战时曾被日本占为己有,抗战胜利后才重归中国,日本人并不死心。日本是南海的域外国家,却是菲律宾的军事盟友,现在由菲律宾单方面提出仲裁,又由一个日本人充当庭长的仲裁庭来“判决”,演“双簧”,其中的“猫腻”瞒不过三岁孩童。

了解到柳井俊二先生的拒不回避,也就会了解到南海仲裁案为什么是一出披着法律外衣的政治闹剧了。

201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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